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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106种药食同源目录,还能哪些必须排除在外的药材为食养选材

发布时间:2025-10-31 阅读:1313
作品声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众所周知都是围绕着106种产品作为药食同源一起可搭配性的做各种成品,而从2019年开始尝试放开几个药材之后,慢慢的各地都提议放开更多的可作为药食同源,其实,控制药食同源的目的是什么?无非是怕滥用,是否安全食用?现在放开大部分围绕着地方有传统食养习惯,有老百姓家家户户食养记录,围绕安全而已就是合理搭配、药材安全。那到底什么是该列入不能随便食养的?


一、明确禁止的药材类型

毒性药材

举例:生半夏、生附子、砒霜、马钱子、乌头类(如川乌、草乌)。

原因:含剧毒成分(如乌头碱),需严格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禁止日常食用。

国家保护或濒危物种

举例:野生人参(一级保护)、冬虫夏草(限制采挖)、犀角、虎骨。

原因: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药典》限制,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

明确列入“药品非食用”清单的物质

举例:朱砂(含汞)、雄黄(含砷)、罂粟壳(麻醉品管制)。

法规依据:《中国药典》标注“毒性”或“禁用”的药材。

二、需特殊审批的药材

新资源食品未获批的药材

举例:红景天。

说明:未通过国家卫健委安全性评估前,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地方习用药材(未纳入国家目录)

举例: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草药(如藏药“绿绒蒿”)。

风险:可能因地域性差异导致安全性未获全国性认可。

三、其他限制情况

境外药材未经国内认证

举例:非洲草药(如魔鬼爪)、南美植物(如卡痛叶)。

要求:需通过进口审批和安全性评估,否则禁止销售或食用。

炮制方法改变药性的药材

举例:生何首乌(有毒)与制何首乌(药食同源目录内)。

关键点:同一药材不同加工方式可能影响其食用安全性。


有提议列入药食同源还有人工移植的林下山参,传统叫法是15年起可以称为野山参,但与野生野山参是有区别的,如何去区别对待?

市面上野生冬虫夏草到处可以买到,是否有必要列入控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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