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来说,种子是一季丰收的寄托,一旦种子出现质量问题,极易造成作物减产甚至绝收,所有劳作付诸一空。许某满怀期待种下的四亩猫爪草种子,到头来却一株幼苗都未曾长出。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经营者孙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推广、售卖假种子,被依法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4年9月,许某在网上看到孙某发的猫爪草种子推销视频,遂添加其微信好友,订购了四亩地的猫爪草种子,总价款1.6万元。两人微信聊天的时候,孙某承诺种子出芽率七成左右,但又表示实际出苗受土壤、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许某交完定金后,于同年10月前往孙某经营场所自取种子并结清剩余货款。随后许某完成播种,谁知种下的猫爪草全部未出苗。许某多次与孙某协商解决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对外销售的该批种子未附带任何标签及使用说明,孙某本人亦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所售种子亦未经过质量检验检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微信建立联系并达成种子买卖合意,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必须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需载明品种名称、质量指标、生产经营者等信息。被告孙某出售的猫爪草种子无任何标签和说明,且其无经营许可证,种子未经检测,依法应认定为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假种子”。孙某作为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种子质量负责。许某因使用假种子导致种植失败,遭受损失,有权向孙某索赔。综合考量原告实际支出的肥料、地膜、人工等种植成本,种植时长、当地种植环境、作物生长周期及市场价格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退还购种款并赔偿原告许某各种损失共计4.4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转载请按以下格式注明: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期编辑:刘纪阳 魏嵘
本期审核:王梅红
本期监制:郑红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