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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酸枣资源及禁止采青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7-28 阅读:1222

                                      内丘县融媒体中心   

          

内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野生酸枣资源及禁止采青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酸枣产业管理,保证邢枣仁产品质量和药效成分安全有效,防止出现盗抢、购销野生青枣甚至破坏野生酸枣资源行为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县保护野生酸枣资源及禁止采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采摘时间。根据野生酸枣的生长规律和成熟期,内丘县的酸枣采摘期定于白露节气开始,至采摘结束。严禁在白露节气之前采摘酸枣,此前的采收均视为采青行为。

二、严禁盗抢酸枣。对在有主山场和村集体山场私自采摘的,视为盗抢行为。盗抢行为发生后,按照当日“酸枣价格指数”核算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超过2000元的,构成刑事犯罪。盗抢酸枣和损毁酸枣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违规购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各村村委会要履行好监管责任,对未经登记私自到村开展酸枣销售、收购的行为以及不到采摘期到村收购酸枣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乡镇,由乡镇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做出处罚。

四、严禁破坏野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盗伐毁坏野生酸枣树木的,由县林业局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性质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置。

五、强化属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保护酸枣资源打击盗抢酸枣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村酸枣资源、区域的管护、采收主体,指导各村加强巡逻检查。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要通过加强宣传,抓典型,儆效尤。县中药材产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严防各成员相互打压、恶意竞争。

七、疏堵结合明权。各乡镇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监管力度,指导各村对未承包的山场资源加强监管和利用;对有酸枣资源的山场,明确承包户自我监管,要求按节气采摘。各村成立巡逻队,制止酸枣采青、盗抢、违规购销行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收购企业和大户对接,集中收购,方便群众销售,同时增加农村集体收入。

八、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酸枣采青、盗抢和违规购销行为,发现后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各乡镇、村开展有奖举报活动,保护举报者隐私权利,形成人人参与保护野生酸枣的浓厚氛围。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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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4日


编   辑:王依琳

一   审:梁冀洲

二   审:崔   城

三   审:石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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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19—686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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