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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珍贵动物是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驯养繁殖判断认定方法——颜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发布时间:2026-05-13 阅读:1235

【基本案情】

当地时间2018321日,被告人颜某乘坐AM90次航班从墨西哥合众国蒙特雷出发,经大韩民国仁川转机乘坐OZ331次航班,于北京时间201832310时许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时,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首都机场海关关员在对其托运的2件行李箱进行查验时,查获用保鲜膜包裹的鱼鳔制品共393件。经鉴定,上述鱼鳔制品均为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的鱼鳔干制品。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被列入CITES 附录Ⅰ物种。经认定,上述鱼鳔干制品价值人民币2515200元。当日,颜某被北京海关缉私局抓获,涉案物品已被依法扣押。

【案件焦点】

涉案珍贵动物是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驯养繁殖动物的判断关系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认定,如何判断认定涉案珍贵动物是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驯养繁殖动物?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珍贵动物是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驯养繁殖动物的判断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案涉石首鱼鱼鳔干制品来自人工驯养繁殖的石首鱼,参照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中“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执行”的规定,应当重新认定案涉鱼鳔干制品的价值。

对于此问题,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保护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CITES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即我国法律将野生动物与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同等保护,石首鱼作为CITES附录Ⅰ物种,其鱼鳔无论源自野生还是人工养殖的石首鱼,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动物制品。第二,从证据采信的角度,本案中证人刘某从石首鱼科专家的角度证实了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在世界范围内人工养殖技术还不成熟,尚无大规模人工养殖的现状。在此情况下,可以评估案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自人工驯养繁殖动物的可能性较小。鉴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来自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驯养繁殖动物一般难以鉴定和判断,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案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自人工驯养繁殖动物。

【法官后语】

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归纳出以下两点:

第一,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中“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执行”的规定,针对的是陆生野生动物,并不适用于石首鱼等水生野生动物,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行业机构为国家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关于涉案鱼鳔干制品的价值认定方法。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法应当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222)规定:(1)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8倍执行;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6倍执行……(2)水生野生动物的特殊利用部分和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执行……(3)CITES 附录所列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标准,国内已有规定的按国内规定执行;国内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内同等保护级别的同属或同科保护动物的价值标准从高执行。201810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被核准为我国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价格认证机构在对涉案393件鱼鳔干制品确定价格时,参照国内同科保护动物黄唇鱼的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幼体人民币1000/),以8倍核算,并按照鱼鳔系石首鱼特殊利用部分(80%)得出的结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节选自《走私刑事案件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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