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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基本情况、运行机制、我国履约体系!

发布时间:2026-05-05 阅读:1125

原创 木头 林草研植录

一、来源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于1973年3月3日通过。截至2024年底,共有185个缔约方。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

二、目的

公约旨在通过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实施控制和管理,确保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不会危及到物种本身的延续,促进各国保护和合理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运行

每3年召开缔约方大会(COP),调整附录、修订规则、评估履约。最近一次为第20届缔约方大会,对《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相关注释进行修订,并对个别物种的标准命名进行了调整,2026年3月5日起生效。

每年3月3日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纪念《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签署。

图片图 2026年“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宣传海报

四、机制

《贸易公约》的抓手有两个,一是分级附录,二是许可证制度。公约按物种濒危程度与贸易风险,将物种列入附录 I、II、III,实施不同强度的贸易管制。

(一)附录 I(最高保护,原则禁贸)

对象:极度濒危、受贸易威胁的物种

规则:禁止国际商业性贸易;仅允许非商业特殊用途(科研、繁育、教育),需同时取得出口国 + 进口国的 CITES 许可证

常见物种:大熊猫、亚洲象、穿山甲、虎、朱鹮、苏铁、部分兰科植物等

(二)附录 II(严格管控,许可贸易)

对象:未濒危但贸易不加管控即可能濒危的物种;或为管控附录 I 物种需配套管理的物种

规则:允许贸易,但必须凭出口国 CITES 出口许可证;进口国核查即可

常见物种:绿海龟、红珊瑚、海马、部分鹦鹉、多数兰科植物、红豆杉、沉香等

(三)附录 III(单边提请,合作管控)

对象:某一缔约国认为在其管辖范围内需保护、需国际合作管控的物种

规则:仅从提请国出口需许可证;从其他国家出口仅需原产地证明

定位:类似 “国家级重点保护” 的国际协同机制

五、我国履约体系

(一)立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海关法》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专门为履行公约制定。

(二)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共同为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在国家林草局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代表我国政府履行公约,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合署办公。核发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需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濒科委出具非致危性科学意见等前置流程)。

(四)科学机构:在中国科学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简称“濒科委”),办公室挂靠在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负责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五)执法:林草、农业农村、海关、公安等多部门协同执法。

图片
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官网截图

六、常见误区澄清

❌ 不是“完全禁止贸易”:是分级管控、科学可持续利用,而非一刀切禁贸

❌ 不仅管动物:植物占管控物种85%,同样严格

❌ 不仅管活体:对象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皮毛、骨骼、角、牙、药材、标本、工艺品等衍生物均受同等管控。


相关下载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1日.pdf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973年3月3日.pdf

公约附录 2026年3月5日.pdf

申明:文中信息均来自法规、官网、公告等官方渠道,具体政策归口可能有时效性差异。有需要的读者请根据国家具体规定对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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